台湾初审通过婚姻平权民法修正案 增同性婚姻条款
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在今日(26日),审查民进党立委尤美女“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4个版本的婚姻平权法案。据风传媒报道,立法院于中午12时左右初审通过婚姻平权“民法”草案,未来将交由朝野商议,最快明年4月后有机会三读通过。不过,中央社指出,由于在修民法还是立专法的问题上,各党团仍然没有共识,法案就算完成初审,离三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民法972条不变动 新增同性婚姻条款
据报道,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经讨论后,通过在民法第972条原条文“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外,增列第2项“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同时,初审条文也规定,未满17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未满18岁者不得结婚。
此外,草案另增订第971条之1,异性或同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民法或其他法规关于夫妻配偶之规定;异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适用民法父母子女、亲属之规定,但第1063条婚生推定仍以异性配偶为限。
另外,在未成年被收养之权利方面,法院不得以收养者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等为理由歧视对待。草案还规定,“同性婚姻,其亲属关系之建立、消灭与法律效果,依本法规定。”
联合报认为,婚姻平权修民法或订专法的争论令台湾社会撕裂,蔡英文虽在选前及选后宣称支持婚姻平权,但在修法过程中,一遇到争议便表现出暧昧态度,从未“说清楚”。执政党不只能静待民意导向,再让社会持续对立,蔡英文及民进党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有所表态。
“民法”与“专法”有不同 婚姻权利有差异
台湾婚姻平权法案“修改民法”和“设立专法”的争议在于,“民法”将使同性伴侣拥有和异性伴侣一样,获得由民法所赋予的婚姻权利;而设立专法《同性伴侣法》则是订立一个只有同性伴侣适用的法律,主要目的是让同性伴侣享有部分近似婚姻但非全部的婚姻权利,所赋予的权利与民法定义的“婚姻关系”有所差异。民进党立委尤美女等支持同性婚姻人士认为,《同性伴侣法》无法真正解决日常生活中可能碰到的法律问题,依旧意味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