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确立监察委职权 整合多部门监察地区所有公职人员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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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新社)

以北京、山西和浙江省作试点,被中共定性为“重大政治改革”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新进展。昨日(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下简称监察委)将合并的机构,以及其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人事任免方式和具体职责等,并由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可采取谈话、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并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此外,《决定》规定,监察委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