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获刑18年 中共能否解除公众的疑虑?

撰文: 苏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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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任志强案公开宣判,任志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四罪并罚,被判刑18年。作为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和敢于发声的“任大炮”、网络名人,任志强获得今天的刑期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

据官方通报:法院审理查明,被吿人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人民币;收受贿赂125万余元人民币;挪用公款6,12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人民币,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人民币。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任志强案宣判。(多维新闻)

从通报来看,任志强所犯四宗罪清晰明了,除非完全不信任检察机关的调查,法院对任志强所犯罪行的审判,似乎没有多少可异议的空间。并且“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单单从公开信息看,任志强自身对法院的审判亦表认同。

不过,由于任志强案事涉敏感议题,外界对此次法院的审判总会有不同的看法。如《纽约时报》就有文章表示,“这一严厉惩罚的目的在于压制异见。”世人有此解读,自然与任志强的一系列言行有关。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爆发期间,网上流出了一篇据传是任志强所写的文章,该文章毫不留情对中国政府的防疫措施进行了十分严厉的批判,一时让不少人惊讶错愕。而这篇文章传出不久,在今年3月份就传出任志强被逮捕的消息。那时就有不少人认为,任志强是因言获罪。

7月23日晚,北京市西城区“廉洁西城”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西城区纪委监委对北京市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且在西城区纪委监委通报中提到,“任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军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从中外界不少人认为,任志强被查确实或多或少与其所发表的不当言论有关。

其实,在2016年任志强即因对“央视姓党”提出批评,而受到北京西城区的党内惩处。2016年2月29日晚,北京市西城区委下发《关于正确认识任志强严重违纪问题的通知》。2016年5月,“任志强由于多次在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和其他公开场合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错误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西城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任志强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由上可知,敢于说话的“任大炮”确实因为自己的一些出格言论,而受到相应中共党纪惩处。不过要注意的是,任志强早前是中共党员,违反中共党内规定,被中共党纪处罚,并不令人意外。

今次他被判18年有期徒刑是十分严厉的惩处,但这不宜与他的批评言论简单联系。今年7月中国外交部发布了《关于涉华人权问题的各种谬论及事实真相》,其中写道:“在中国,任何人不可能因为仅仅发表言论就受到处罚或刑罚。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被定罪的前提必须是触犯了刑法。极少数人出于不可吿人的目的,造谣称他们在中国‘因言获罪’,经不起事实推敲。”虽然有些人会对此说法提出质疑,但客观来看,这一说法应该符合基本的事实。任志强案的情况便是如此,无论该案怎么受争议,他的经济问题的确是基本事实。

也就是说,如果任志强没有以上所说的犯罪事实,真能两袖清风,洁身自好,只有不符中共党内纪律的争议言论,他不太可能被捕,更不会被判刑18年。言论至多是任志强被调查的引子,真正决定其刑期的还是任志强自身的犯罪事实。不少人对因言获罪有疑虑,对任志强案感到担心,多数时候并非认同任志强,而是因为没有感受到中共官方所说的“在中国,任何人不可能因为仅仅发表言论就受到处罚或刑罚。”对此,中国执法机构应该加强自律,使用权力时保持谦抑精神,提高执法的现代性,让这句话所传达的法治精神在中国真正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