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被控贪污受贿等四罪名 判囚18年 称服从判决不上诉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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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周二(22日)早上一审宣判北京华远集团前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
任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判决书指,任志强在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元、收受贿赂125万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以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元。

任志强涉嫌贪污罪、收贿罪等四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资料图片)

法院认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20万元。

现年69岁的任志强是中共知名“红二代”,屡在网络上发表批评时政的言论而被称为“任大炮”。任志强早在在2016年2月,就因在微博上质疑“党媒姓党”而被封禁帐号,并且一度被处分留党察看一年。

及至今年4月7日,中纪委国家监委在任志强离奇失联一个月后发出通报,证实任志强正接受北京市纪委监委审查与调查。官方其后再通报,指出任志强有多项违纪违规,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持有、使用公款购买的高尔夫球卡”、“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长期无偿使用社会商人提供的办公场所及住房,通过关联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利益”、“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家风败坏,家教不严,伙同子女大肆敛财”,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