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opinion】自杀遗族历“创伤后遗” 安乐死同自杀有咩分别?
死得安乐,活著才难。安乐死,其实不是一个谈死亡的议题,还是谈生。
研究指自杀遗族多患创伤后遗症,一人自杀,至少影响身边六位亲友。但安乐死同自杀有咩分别?安乐死遗族如何从生?
荷兰是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一位协助700多人安乐死的荷兰医生Bert Keizer提出一个有趣的想法:“安乐死普及化是代表人类进入一个新时代,因为在人类历史中是第一次发展出一个空间,人自愿步向死亡的同时,有人陪他一起面对。”
不少反对安乐死的声音流于“滑坡理论”,指立法后安乐死的标准会变得宽松,令更多人滥用这个权利。然而,香港未有安乐死立法,为何自杀问题越见严重?学童自杀个案一年急增五成;按死因裁判官报告指,平均每日有一名长者自杀。与其争论安乐死是否令更多人自杀,为什么不去思考那些人为何要自杀呢?
安乐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定义,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一般指“自愿主动安乐死”,指医生按病人的个人意愿,以医学程序终止其生命。
二、“自愿被动安乐死”则指放弃维持生命的治疗。
三、辅助自杀,又或是医生辅助自杀,即是辅助者仅提供别人自杀的方法或形式,以协助他人进行自杀,(例如把致病的药水放到企图自杀者口边,任由他自己吸啜)。基本上,国家或地区多数规限只有医生才可辅助他人自杀,所以辅助自杀又称为医生辅助自杀,只有瑞士容许医生以外的人士,即任何人辅助他人自杀。不同国家及地方对辅助自杀都有不同的规管。
根据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谋殺、误殺、或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自殺或进行自殺企图,属非法行为并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刑事罪行。《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专业守则》)亦明确指出,安乐死是“违法及不道德的做法”。
然而,根据香港普通法,病人可决定放弃维持生命治疗,这不属安乐死,不是违法。
2016年,立法会议员钟国斌议员曾向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提问,过往有否就曾提出安乐死的病人作出统计,以及政府拒绝安乐死立法的理据。
高永文回复指,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并没有备存有关希望接受安乐死的病人数目的统计数据。且外,医管局主张纾缓治疗。医管局会利用药物及其他辅助疗法,减轻病者身体痛楚和纾缓不适征状,协助病人安详及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的最后阶段。
现时,医管局的医护人员可以透过“预设照顾计划”,与末期病人及其家人商讨,应否不提供或撤去仅能延长死亡过程的无效用治疗。病人亦可以签署“预设医疗指示”,指明假如他日的病情到了末期、或陷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或在其他特定情况时,他可以不接受某些无效用的维持生命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