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删涉中国商业环境风险章节 港交所指审查水平无降低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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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今年2月发表咨询文件,指出因应国务院及中证监新近公布的中国法规变动,而作出相应修订,建议删除或修改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但已再无必要的《上市规则》条件,明言建议旨在让《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与《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指出符合港交所一直以来致力于所有发行人的投资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标。

同一份文件中亦刊载了其他修订建议,包括删除上市规则中有关中国注册发行人,于上市文件的附加内容规定,包括有关中国与香港法律体系与监管结构不同的警告声明;有关中国法律及法规、政治与经济环境、外汇风险及管制等风险因素的讨论。

港交所在7月21日发表咨询总结,支持相关建议的回应占68%,反对则占29%。

港交所发言人强调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不论其注册所在地,都必须遵守相同披露规则,并无降低上市规则要求的审查水平,中国注册的发行人和其他发行人一样,须遵守相同披露规则。上市申请指引信所列风险因素披露要求并没有改变。

外电早前曾传中证监与处理企业境外上市的律师开会,要求淡化中国法律及监管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