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散户可交易代币种类由平台决定 需为所有客户设投资上限
证监会就有关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咨询,包括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参与者及代币纳入限制、风险承担等提出建议,咨询截止日期为3月31日。新制度将在6月1日生效。
是次重点之一是容许散户参与代币交易,惟相关可交易的资产类别,就交由平台本身按相关准备去审视。证监会指,平台需要考虑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在各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及监管状况;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例如已发行至少 12 个月,惟不包括证券型代币)等。
散户可投资“合资格大型虚拟资产”
至于散户可参与代币交易,更要求是“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市场上最大型的虚拟资产的表现,并且符合是否具备充足流通性、是否以应以客观方式计算、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及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
证监会强。若获纳入的虚拟资产不再是获接纳的指数内的成分,持牌平台营运者便应评估应否继续容许零售客户买卖该虚拟资产。举例而言,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考虑是否有任何重大不利消息、该虚拟资产本身是否出现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流通性问题和是否有其他考虑因素,以致必须中止该虚拟资产的买卖,或限制零售客户只可出售他们的持仓。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持续地履行监察所有获纳入的虚拟资产的责任。
发言人指出,当局不会监管代币,只会监管交易,具体可交易代币的种类则交由平台营运者自行决定。因此证监会要求,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个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以订立、实施及执行有关将虚拟资产纳入以供买卖的准则;就是否纳入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及中止、暂停和撤销虚拟资产的买卖,作出最终决定。
为客户设定投资上限
发言人补充,虽然“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当中,有部分人士未必需证监会持牌人士,但由于涉及平台营运,当局有权作出处分。另外,证监会亦要求,平台需做好“认识你的客户”,包括须对投资者进行知识评估,及了解其资产状况,并按风险去评估客户是否适合参与交,及应为每名客户设定投资上限。
发言人指,当局不会为设限,交由平台接客户情况决定,并作定期检视,主要因为担心未能灵活应对市场价格变动。
需每年呈交核数师报告
另外,平台需每年呈交核数师报告,亦要透过一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即“有联系实体”)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款项及客户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储存在线上钱包内的客户虚拟资产不多于2%。
此外,由于存取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钥(private key)方能进行,营运者应在私人密钥管理方面设立并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借以确保安全地产生、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另外,平台营运者不应存入、转移、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客户虚拟资产,或就客户虚拟资产产生任何产权负担。其亦须备有保险,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
平台营运者需遵守其他国家法律
平台营运者亦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并且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提到部分国家或地区如内地,不容许投资者投资虚拟资产,发言人指,平台需透过各种方式,去确保遵守其他国家,包括内地的限制,当局会审视平台能否遵守到相关法规,再作出发牌与否的决定。
至于已申请牌照的两间平台,及有意来港从事零售业务的平台,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相关系统及监管措施,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内,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证监会如认为有关牌照申请符合当作获发牌的条件,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获发牌;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著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本港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