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汇局:核数师未能获取必要证据 以支持偿还金融负债收益计量
撰文: 黄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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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汇局今日(30日)表示,一间上市实体的核数师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有关上市实体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中,计量和确认偿还承兑票据收益,有关审计已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并已将调查报告转介会计师公会,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纪律处分。
财汇局指,为免影响纪律处分程序,相关人士之名称将不会于此时公开。今次事件,涉及上市实体向其中一名主要股东发行承兑票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承兑票据的到期日被延长。该延期确认为原有金融负债的偿还,以及一项新的金融负债的确认,由此产生的收益于损益确认,承兑票据于偿还日的公允价值乃根据估值报告厘定。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如果在新条款下,使用原有实际利率折现的现金流量现值,与原有金融负债剩余现金流量的折现现值相差至少10%,则视为现有金融负债条款的重大修改,并需要将会计上作偿还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差计入当期损益。
不过,该局指出,在个案中核数师未能作充分地评估,以支持是次承兑票据的条款变更属重大与否,未能行使适当的专业判断,亦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收益是否应计入权益。核数师更未能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妥善记录对于估值师在进行承兑票据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工作所发现的任何缺失、作出结论或任何重大的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