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诉詹培忠父子等3人 指亚洲资源买壳交易涉串谋诈骗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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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诉亚洲资源(0899)前主席詹剑仑﹑前大股东詹培忠等三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暪秘密“买壳”协议,串谋诈骗港交所(0388)、该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以及处理犯罪得益4,200万元。

廉署早前接获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三名被告。

3名被告为詹培忠﹑詹剑仑及一名商人相关的被告王蓓丽。

詹培忠及詹剑仑同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王蓓丽被控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各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三人将于今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稍后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三人今午到法院应讯

廉署于新闻稿内指出,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成为亚洲资源的大股东后,詹剑仑获委任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詹剑仑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出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其中一项控罪指詹培忠、詹剑仑及上述商人涉嫌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串谋诈骗亚洲资源、其董事会及股东,即不诚实地:

(i) 隐瞒或未有披露该商人已与詹培忠和詹剑仑达成协议,该商人会向詹培忠支付合共约2.1亿元以控制亚洲资源全部已发行股本的70%至75%(该非法协议);

(ii) 致使亚洲资源的董事会批准及致使亚洲资源进行配售新股以及配售可换股票据,目的是增加该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促进该非法协议的执行,而有关可换股票据行使可换股权后可换取的股份,占其时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6.67%(该可换股票据协议);

(iii)在亚洲资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且无股东须于为审批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该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iv)致使亚洲资源的股东在该股东特别大会中通过有关该可换股票据协议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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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披露多人达非法协议

另一项控罪指詹培忠、詹剑仑及上述商人涉嫌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串谋诈骗联交所,即不诚实地:

(i) 隐瞒或未有披露詹培忠、詹剑仑及有关商人已达成该非法协议;

(ii)隐瞒或未有披露该可换股票据协议的目的,是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促进该非法协议的执行;

(iii)在亚洲资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且无股东须于为审批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iv)致使联交所没有就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迅速采取行动要求亚洲资源厘清有关事宜,及/或致使联交所批准该公司发布与该可换股票据协议有关的公告和通函。

余下控罪指王蓓丽及该商人涉嫌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财产,即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