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壹传媒高层涉管理失当 个人利益处理事务股东或蒙受损失

撰文: 许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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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引用于政府总部会见传媒,交代引用《公司条例》委任资深会计师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事务。今次是自1999年百富勤清盘后,财政司司长再次委任审查员对本港公司进行调查。

他表示,引用条例的目的,是要审查壹传媒的事务,包括是否涉及严重管理失当、违法行为,以及不公平损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等,并于六个月内提交报告。

他举例,壹传媒管理层被控使用子公司所拥有的用地有关的欺诈罪,以及有管理曾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控,令人怀疑公司事务,是否按照管理层的个人利益处理,令公众股东蒙受损失。

翻查资料,陈锦荣为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董事总经理,目前是证监会非执行董事、香港按揭证券非执行董事;西九文化区管理局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财务汇报局名誉顾问。

▼▼6月17日壹传媒5名高层涉违国安法被捕▼▼

《公司条例》第841条,原讼法庭如藉命令宣布应调查某公司的事务,财政司司长须委任一人进行该调查。此外,如财政司司长觉得某公司是为欺诈或非法目的而组成,出现以下情况,即可委任一人调查该公司的事务。相关情况如下:

1.该公司的事务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普遍成员或某名或某些成员的利益的方式处理。

2.有人正在或曾经出于欺诈该公司的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的意图,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

3.有人正为或曾为任何其他欺诈或非法目的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

4.有情况显示关涉该公司的组成或其事务的管理的人,在该公司的组成或管理方面,对该公司、其成员或其债权人作出欺诈行为、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根据《公司条例》846条,审查员可要求公司、公司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及合理理由相件保有文件的人士,交出与调查相关的任何纪录文件,包括董事帐目。

证监会﹕与审查员紧密协调

证监会其后发出新闻稿,指出获悉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委任了一名审查员对壹传媒有限公司的事务进行调查。

证监会一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可能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向壹传媒进行一连串正式查讯。相关查讯仍在进行中。

证监会指出,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审查员将会根据《公司条例》所列的特定权力执行其工作。证监会将会与审查员紧密协调,并同时根据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可行使的权力,继续进行本身的查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