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光宇国际及其主席等多名现任董事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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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宇国际(1043)及其十名现任及前往董事,遭到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或批评。上市委员会又指出,光宇违返《上市规则》第14.34﹑14.48﹑14.49﹑14.51及14A.35条。

上市委员会指出谴责光宇﹑执行董事兼及主席宋殿权﹑执行董事罗明花﹑执行董事李克学﹑执行董事邢凯及执行董事刘兴权。

至于执行董事张立明﹑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智﹑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增林﹑独立非执行董事朱艳玲,及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肖建敏,则被上市委员会批评。

上市委任员进一步指令宋殿权﹑罗明花﹑李克学﹑邢凯﹑刘兴权﹑高云智﹑李增林及朱艳玲,须于90日内参加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在内的监管及法律培训,当中宋殿权须参加24小时培训,其余各人须参加21小时培训。培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董事职责﹑《企业管治守则》﹑《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交易的规定,《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

肖建敏若日后再获委任为联交所内上市公司或将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参加18小时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在内的监管及法律培训。培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董事职责﹑《企业管治守则》﹑《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交易的规定。

公司须委聘独立专业顾问,检讨内部监控措施,促使其遵守《上市守则》,包括但不限于当中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以及须持续委任上市科接纳的独立合规顾问,以供其咨询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任期由委任当日起,至该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46条就委任当日起计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结算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