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函︰一些持牌法团曾采取过分进取的融资手法|新股IPO
证监会今天﹙20日﹚发出通函,就首次公开招股认购及融资服务向持牌法团提供额外指引,以加强它们的风险管理手法,及保护投资者免受过度的财务风险。
证监会表示,最近对数家选定持牌法团的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活动完成了检视,在当中发现到存在缺失,尤其是一些持牌法团被发现曾采取不谨慎和过分进取的融资手法,接纳超出其客户财政能力的认购指示。
在一些个案中,持牌法团聚焦于首次公开招股股票的认购水平或预期认购率,而非客户的财务状况,这可能会令客户出现过度杠杆的情况,并使持牌法团本身面临更高的客户违约风险。
通函中的额外指引载列证监会对持牌法团在操守及监控措施方面的预期标准,当中包括收取最低预付认购资金,对机构本身及其客户进行财政评估,妥善地分开存放客户的认购资金,以及遵守FINI的投资者识别要求。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叶志衡表示,必须确保持牌法团及投资者在参与首次公开招股认购活动时能有效地管理他们的风险。他又指,该通函旨在就证监会的预期操守提供清晰指引,从而推动本港资本市场继续稳健增长。
通函指出,是次检视发现,相关的选定持牌法团在进行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活动时存在缺失,包括在尚未确保客户具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支付相关认购款项时,便接纳该客户的认购指示。某些持牌法团不审慎和进取的融资手法,或使自身及其客户蒙受过度的财务风险,例如当客户获配发的股份数目超逾其财政能力所能承担时,持牌法团将会面临的客户违约风险。
通函又指,鉴于是次检视的结果,以及为免投资者承担过度风险,证监会经考虑《财政资源规则》下的资金规定后,列出持牌法团在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时应有的操守标准。证监会为完善持牌法团在首次公开招股认购方面的做法,亦向持牌法团提供相关的内部监控措施指引。
其中,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活动涉最低预付认购资金方面,就未获客户预先缴足资金的首次公开招股认购指示,持牌法团应向该等客户收取最低相等于其认购金额10%的预付认购资金。
另外,持牌法团在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借贷时,应评估其自身的财政能力及流动资金以及客户的信用可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