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BNO或其签证不可作提取强积金证据 宏利﹕遵循当局指引

撰文: 张伟伦
出版:更新:

就传媒有关强积金计划成员以英国国民(海外)(BNO)护照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报道及查询,积金局今日(3月10日)作出严正声明。

积金局指出,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于2021年1月29日发表声明,表示不承认BNO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分证明,亦不会在香港获承认为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因此计划成员不能依赖BNO护照或其相关的签证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据。

积金局指出,强积金受托人在执行强积金计划行政工作时,有责任依据香港法例行事。受托人在处理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由而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申请时,必须担当把关者的角色,审视申索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检视全部事实和资料。

积金局会继续与强积金受托人在有关方面作出跟进。

永明﹕申请人需提交法定声明

业界方面,宏利指出作为强积金业界一份子,会依循业界惯例及监管要求,以处理成员以永久离港为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申请。公司亦会遵循积金局最新厘清的指引。

永明则指出,若计划成员以“永久离港”理由申索强积金累算权益时,必须先向其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相关文件和证明其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居住的佐证,以及法定声明,声明自己在指明日期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无意作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强积金受托人可要求申索人提供额外资料和文件以显示其已/将永久离开香港及已获准在相关地方居住,例如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的离港清税文件、外地定居资料或雇佣合约等。

友邦指出,作为受托人会按相关规例处理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