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谴责已除牌公司浩沙及其5名董事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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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已除牌的浩沙国际(前上市编号﹕2200),及其5名董事作出纪律行动。

联交所谴责浩沙,以及该公司5名董事,分别为除牌时的执行董事兼主席施洪流﹑除牌时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施鸿雁﹑除牌时的执行董事施志雄﹑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姚戈,及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何文义。

联交所指出,由于施洪流﹑施鸿雁及施志雄各自故意及/或持续不履行其据《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又称若他们三人当中任谁若留任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会损害投资者权益。

联交所又指出,上市委员会裁定浩沙违反《上市规则》第2.12A条;相关董事违反其《董事承诺》所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2.12A条的责任,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该公司对上市科的查询给予及具实质内容的答复,及施洪流﹑施鸿雁及施志雄违反其《董事承诺》,没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违反《董事承诺》即构成违反《上市规则》。该等董事的违规严重,他们的行为表明其故意及/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所载的责任。

联交所指出,上市委员会决定施加在此纪律行声明中所载的制裁。

为免生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施洪流﹑施鸿雁﹑施志雄﹑何文义﹑姚戈,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