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实施额外牌照条件 严打不良财务中介

撰文: 郑宝生
出版:更新: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财经事务)何宗基(左二)表示,尽职审查只是“基本功”,无论放债人和借款人都不应在交易时“合埋眼”。左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财经事务)黄昕然、何宗基、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及副公司注册处经理(公众查册)余淑芳。(劳佩欣摄)

为打击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今日宣布,实施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在现有的《放债人条例》下引入额外牌照条件,处理不良财务中介等相关问题,额外牌照条件将于明天生效。

中介必须登记 放债人要查借款人有否重复借贷

在额外牌照条件规定下,放债人在批出任何贷款申请前,须确定借款人是否曾与任何第三方(中介)签订任何与该贷款有关的协议,财务公司要在前线把关。

放债人要查询中介是不是借贷人委任的中介,再调查中介是不是已经在注册处登记。如果是的话,才能批出贷款。

中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如涉及的中介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放债人不能批出贷款,也要确保委任的中介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放债人亦需设立并维持一套妥善的系统,确保委任的中介知悉《放债人条例》及额外牌照条件下有关批出涉及中介的贷款规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打击不良财务中介的单张。﹙劳佩欣摄﹚

放​债人需尽职审查中介公司和交易背景

新规例将尽职审查责任落于放债人,对于日后会否立例规管中介公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财经事务)何宗基指骗徒手法日新月异,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要中介无法搭上财务公司便无法作出欺骗。他亦指出,尽职审查并不是将责任全推到财务公司之手,指出尽职审查只是“基本功”,无论放债人和借款人都不应在交易时“合埋眼”。

可罚款10万及监禁两年 并撤销牌照

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透露,截至10月底,持牌放债人有1,815个,而现时则接到有650个中介委任申请。她称,新条件明天生效后,任何放债人若违反放债人发牌条件,一经定罪将罚款10万元与监禁两年,严重亦会被撤销有关牌照。

另外,由于政府不希望影响贷款市场的正常运作,何宗基表示,新条件下不会规限发债人委任的第三方数目,而现时本港的发债人亦整体上支持政府作出更严格的规管。

不良财务中介是水泡? “实际上吸你血”

何宗基指,不良财务中介以“超低息贷款”及“不成功不收费”等名目诱使市民向放债人借贷,从中收取高昂的顾问费或保证金等,更有骗徒协助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携款潜逃。

何宗基坦言:“财务中介好像提供水泡予借款人,但能否真正浮上水面?水泡上或有齿轮,实际上在吸你血。”

他亦认为,市面充斥的放债人广告鼓吹借贷,令市民忽略过度借贷的风险和后果,因此从明天起所有借贷广告都需加上“借钱前谂清楚,揾中介要谨慎”的字眼,劝吁市民慎防中介陷阱。

麦美娟︰设定放债人注册资本

一直跟进不良财务中介个案的立法会议员麦美娟欢迎政府推出措施处理不良放债行为,相信有关措施正式推出后,有助收紧发出放债人牌照的条件,加强规管。不过,她认为,在收紧牌照规管的同时,当局必须加强执法,以收效用。 

麦美娟强调,现时推出的措施未能治本,太过依赖放债人监管中介,但放债人申领牌照门槛仍然偏低,申请费用只需1万多元,不良财务中介及放债人仍可另辟途径,逃避新的规管措施,相信届时会影响规管措施的效果。麦美娟建议,当局可参考英国和新加坡,设定放债人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