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允企业同股不同权来港第二上市 必须符三大条件

撰文: 区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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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完成企业同股不同权的咨询总结,决定设立新豁免安排,采用企业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中概股,也可申请来港第二上市,但要符合三大条件。

条件包括市值符合至少400亿元的极高门槛,或市值至少100亿元及最近一次年度会计收益为10亿元;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必须能证明发行人监管地的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整体符合若干的股东保障水平。

港交所指共有65份收回意见,当中7成原则支持企业同股不同权。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指,决定给予市场更多时间深入了解香港对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权人方面的监管方式,同时亦给予监管机构更多时间去监察现行《上市规则》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预期般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