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倡修例 扩权监管保险集团在港成立控权公司

撰文: 胡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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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于明年首季实施的保险集团新监管框架(下称“集团监管框架”),保监局发布有关《保险(集团资本)规则》(下称“《集团资本规则》”)草拟本的咨询文件,建议对《保险业条例》及其规例作出立法修正,使现时保监局对获授权保险公司的若干权力,扩延至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控权公司、扩大保监局的职能至涵盖拟议的集团监管事宜,以及给予保监局新增权力以应用于控权公司层面。

咨询文件提到,拟议集团监管框架以三大支柱为基石。第一支柱将确立资本要求,保险集团控权公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应确保其保险集团符合该要求。第二支柱是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把第二支柱订明的风险管理及管治要求应用于整个集团,其中包括进行集团内部经济资本评估(“GIECA”)以及自险评估报告(“ORSA”)的要求,以评估保险集团当前和未来的财务及风险状况。

第三支柱将制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披露要求,涵盖与保险集团有关的风险及管治披露,与一般财务报告要求及集团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共报告相一致,以向保监局提交的集团内部经济资本评估以及自险评估报告的非公开报告作为辅助。

《集团资本规则》旨在补充相关集团监管条例草案,扩大保监局的职能,并向保监局赋予必要权力,对在香港注册成立控权公司的保险集团进行监管。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集团资本规则订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就其保险集团,在新的集团监管框架下,必须遵守的资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保监局的咨询由昨日(19日)开始,为期6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