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裁|金管局致函银行界︰举动不属于国际针对性金融制裁
撰文: 黄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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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宣在制裁11名现任及前任中港官员,包括特首林郑月娥。金管局就此向银行同业发出指引,指外国政府实施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不属于国际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香港法例,此举并不向认可机构产生法律责任。
金管局提醒认可机构,在各自制定和实施其香港业务的政策时,要充分评估所涉及的法律、业务及商业风险,并根据平衡的方案行事。认可机构在评估是否继续向在香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中所指定个人或实体提供银行服务时,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注意考虑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金管局又指,制裁一事,由于以往未有发生同样的情况,故致函认可机构说明该局的相关要求,确保认可机构对于在香港具法律效力的金融制裁措施,及对于不具法律效力的外国政府单方面制裁举动,有所区分。认可机构应小心评估所涉及的各种风险,并须致力公平对待客户。
该局补充,香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全面实施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这些决议是通过《联合国制裁条例》(第 537 章)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 575 章)2在香港实施的。金管局并没发出或维持任何形式的制裁或指定名单,只在认可机构因遵守法律规定而实行有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的系统和管控方面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