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网50】玩具大王蔡志明 传拟申请成康宏案被告
陷入股权之争的康宏环球(1019)发出公告,披露有关该公司其中一名股东郭晓群,对该公司、该公司主席陈志宏及若干董事兴诉的最新进展。另一方面有关该公司资产被不当转移一案,有“玩具大王”之称的蔡志明,拟申请列入被告之一。
有关郭晓群提出的诉讼,与去年12月29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郭晓群拟罢免吴荣辉等多名董事,惟最终因为为涉及对郭晓群等人持有的股份拥有权的质疑,导致郭晓群于当日未能行使有关投票权。
高院法官已作初步裁决
该诉讼即原诉传票HCMP 41/2018,已在2018年8月27日至29日,由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审理。在8月29日夏利士法官对法例的初步论点作出裁决,并在9月13日颁布书面理由。
就初步争论点,法官裁定在2017年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根据该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第74条,有权于2017年股东特别大会上,决定不予计入据以郭晓群或其代名人名义登记的44.68亿股普通股投票权。
同时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根据细则第74条,于2017年股东特别大会上作出决定为最终及具决定性。仅在郭晓群可证明有关决定乃不诚实,或能证明法院应就其他普通法理由介入的情况下,方可在法院质疑有关决定。
鉴于法院的裁定,夏利士法官将有关诉上述传票的审讯,订于2019年3月19日开始。而郭晓群有关夏利士法官对初步争论点的裁决提交传票,以寻求上诉许可,夏利士法官会在2018年11月7日审理。
称正寻求撤销郭晓群股权
康宏于公告内又指出,该公司作为第一原告人,及旗下的康证作为第二原告人,对郭晓群作出第一被告人及陈佩雄作为第二被告人,于香港高等法院展开HCA 2000/2018的法律程序,向法院寻求以下济助。
1.是作出郭晓群或陈佩雄在并无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核准之情况下,透过购入及继续持有该公司37.38%股权的方式,成为及继续作为康证的大股东。
2.是作出郭晓群及陈佩雄两人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1条之声明,当中郭晓群或陈佩雄据称已行使37%股权赋予之投票,而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1(4)条而言有关投票权仍不得行使。
3.禁止郭晓群及陈佩雄行使据称37%股权赋予的投票权的禁制令,除非直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核准郭晓群或陈佩雄,成为及继续作为(据称)康证之主要股东。
该公司与康证于HCA 2000/2018寻求之济助明确指出,在不损害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HCA 2922/2017诉讼中寻求之37%股权撤销济助的情况下作出。
有关曹贵子资产被冻结聆讯11月进行
该公司又指出,针对有关前执行董事曹贵子等28名被告,不当转移康宏资产一案,已于高等法院展开HCA 2922/2017法律程序。有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而该公司现时管理层得到进一步调查发现及证据后,夏利士法官于6月28日授出许可,新增11名被告。
在2018年8月24日,有“玩具大王”之称的蔡志明,向高等法院申请寻求许可加入成为法律程序其中一方,蔡志明之申请将于今年11月1日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据悉蔡志明希望将自己列入成被告,以寻求法律代表正式辩护。
另一方面,康宏指出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之东加勒比高等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对曹贵子总值7,558.3万美元资产发出冻结令,有关冻结令现时仍有效,而下一次聆讯会在2018年12月12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进行。
此外康宏指出,已聘专业独立顾问以审阅该公司从2013至2016年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