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现有法例为“同股同权”预留空间 可发行不同权利股份
撰文: 邝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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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中国证监会答复人大提案表示,现有的《公司法》法例已订明“同股同权”原则,而公司亦可发行不同种类、享有不同权利的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其中一项规定是,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一规定确立的“同股同权”原则是基于“同种类”的股份而言,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
有条例确立同种类股份要有相同权利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实际上已经为公司发行不同种类、享有不同权利的股份留出了空间。
中国证监会指,为了向市场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同时保护投资者权益,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与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修改公司法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