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黄鸿非法沽空罪不成立 证监会:考虑裁判官决定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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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出今日东区裁判法院裁定黄鸿非法沽空罪不成立。

证监会指出黄鸿在2012年1月6日至20日期间,曾20次透过其本人在鸿升证券的户口,沽出5只股票,而沽出的股份总数多于其持货数目。而鸿升证券正是黄鸿在关键时间的雇主。

证监会指出裁判官李志豪裁定黄鸿罪名不成立,认为由于黄鸿每日均发出大量买卖盘,而其本并无因为买卖这5只股票而获利,不排除当时黄鸿在发出卖盘时,可能只是大意及并无意识到其当时并无持有该5只股票的足够权益。

证监会指出正在考虑裁判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