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银行吸收亏损能力规定规则 年内先订立后审议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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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今日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 628 章)(《条例》)第19(1)条,建议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有关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规则(《规则》)的公众咨询,发表咨询总结。
有关咨询文件所载建议的核心在于,一旦倒闭会对香港金融体系构成风险的认可机构,应规定它们有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以在其陷入不再可持续经营状况时,可以有秩序地倒闭。为此,规定认可机构维持充足吸收亏损能力是一项先决条件,以容许金融管理专员作为银行业的处置机制当局,有效地运用《条例》所设立的处置机制下的权力,以避免影响金融稳定及减低公帑所受风险的方式,有秩序地管理日后一旦出现认可机构倒闭的情况。
咨询期内收10份回应 并无质疑基本原则
有关咨询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进行,咨询期内共收到10份意见书,分别来自业界组织(本地及国际)、认可机构及金融市场基建。
回应者就咨询文件所载建议提出具建设性意见。虽然有回应者寻求所载建议更清晰的详情,没有回应者质疑咨询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则。
金管局已仔细考虑全部收集所得的意见,而金融管理专员的回应已列载在咨询总结内,并已在拟备《规则》草拟本时作出适当改动。局方的意向是就《规则》草拟本与业界展开咨询,然后以《条例》下的附属法例形式向立法会提交《规则》草拟本,以在2018年稍后时间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立法会于2016年6月22日颁布《条例》,主要条文于2017年7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