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商头痕 将须全数“上缴”客户暂存资金 不得收息

撰文: 余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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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由2018年7月9日起,会环比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这个变动意味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无法通过用户暂存的资金赚取利息收入。

人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上缴”备付金,始于去年1月,它当时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由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须把客户备付金按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的专用存款帐户,有关帐户的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且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有关客户备付金,首次备付金交存的平均比例约为20%。

后来,人行在去年底把平例提升至50%左右,现在则指除了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外汇备付金账户余额暂不计入交存基数,其余的都要100%交由央行存管。而且,支付机构须在2019年1月14日前注销在商业银行的其余备付金帐户,意味日后只能通过央行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