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新增除牌准则 主板停牌逾18个月可遭除牌

撰文: 文颢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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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公布将修订《上市规则》,容许联交所在发行人持续停牌18个月后将其除牌,以应对上市公司股份长时间停牌问题。

联交所可视乎情况即时除牌

港交所刊发除牌及《上市规则》其他修订的咨询总结,其中《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包括:新增一项除牌准则,让联交所可在发行人持续停牌18个月后将其除牌;容许联交所可刊发除牌通知,表明发行人如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内恢复股份买卖,联交所有权将其除牌,或于适当情况下即时将发行人除牌;删除第17项应用指引,新除牌程序生效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发行人,将不再需要经过3个阶段的除牌程序。

港交所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修订《上市规则》旨在针对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建立有效率的除牌程序。他预料,新修订可鼓励发行人于停牌后尽快恢复股份买卖,预期发行人上市证券长时间停牌的数目及时间都会大幅减少。

港交所同时宣布修订《GEM上市规则》 ,将创业板除牌程序与主板划一,但联交所可于发行人持续停牌12个月后将其除牌。

港交所表示,有关建议会按市场意见作轻微修订后实施,预料新修订《上市规则》将于8月1日生效。

已停牌发行人可获过渡安排

港交所指,于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证券发行人将可获过渡安排,现行《上市规则》将继续适用于现时受第17项应用指引规管又或已处于除牌通知期的发行人。其他已连续停牌12个月或以上的主板发行人,若未能在生效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复牌或会被除牌。

其他有关证券暂停买卖的《上市规则》修订包括:删除若发行人未有公布主要(或以上级别)交易协议而需短暂停牌的明线规定,但若交易涉及内幕消息,发行人可能仍需申请停牌;加快由联交所指令恢复股份买卖的程序,目的是将停牌时间缩减至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