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公会︰同股不同权 对保障投资者有负面影响
撰文: 陈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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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行政总裁李小加早前表示,最快今年6月底可接受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申请。香港投资基金公会(IFA)则“唱反调”,认为“双类别股权架构”(Dual share classes,简称DSC”并不符合投资者利益。
同股同权可确保所有股东权益
该会表示,同股同权(One-share one-vote)的原则确保所有股东获得公平对待,对公司的控制权跟经济利益成正比,并确保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所有股东负责,对保障小股东的权利及利益至为重要。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又认为DSC削弱投资者影响公司的能力,对投资者保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透过投票,持股人可以参与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对企业管理层薪酬及政策的提案等发挥影响力。
建议独立非执董占比由3成提升5成
创裕投资管理副总监周尚颐表示,非独立执行董事的甄选上应加强透明度,吸纳多元化董事会成员。摩根资产管理投资总监(股票﹚Jonathan Lowe则建议将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董事局的占比,由30%提升至50%,加强对同股不同权企业的监督。
他建议DSC企业可在重大议题上以同股同权架构下投票,如任命董事、合并或收购,以及关联方交易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他指港交所(0388)为吸引双重股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牺牲对企业管治效益,而美国方面有更多条例监管,以及有集体诉讼权,对投资者有更大保障。他又说同股不同权企业的资金成本较高,长久之下会拉低估值,小股东所持股价值将被削弱。但他认为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在定价上不会有影响,相信与其他公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