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部份ICO可能属于“证券” 要受法例监管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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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个部门出手打击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开售币)带来的非法行为,本港证监会亦发表声明,指出个别ICO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因此要受到香港证券法例规管。

证监会首次发表有关ICO的声明,表示ICO一般涉及发行采用分布式分类帐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代币,营办者或会向购买者保证,ICO所得收益将用作开发代币持有人可于日后使用的数码平台或相关软件。某些代币持有人期望透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转售代币,赚取投资回报。

虽然在一般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但证监会最近观察到某些ICO的条款及特点,可能意味着有关数码代币属于“证券”。

有权收取利息或分配清盘时的资产 或是“股份”

例如在ICO发售的数码代币如果代表一间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视为“股份”。当中的权益可能是有权收取股息,以及有权在公司清盘时参与余资产分配。

证监会首次发表针对ICO的声明,例出多项情况,如有相同情形或代表ICO产品属于“证券”范畴,需要接受相关法律规管。(资料图片)

指定日期赎回及支付利息 或涉及“债权证”

如果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举例来说,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代币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及向他们支付利息。

再投资让代币持有人收取回报 是“集体投资计划”

另一个情况是,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计划营办者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分享到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就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而无论是股份、债权证或是集体投资计划,均被视为“证券”,因此是证监会的“受规管活动”。

从事受规管活动 必须由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而无论这些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身在何方,只要业务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就必须要先获得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发出警戒声明,由于ICO项目条款不同,从事ICO活动的人士如有法律疑回,应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意见。而鉴于ICO的数码代币涉及匿名持有及交易,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的风险。同时投资者要留意,可能会面对较高的欺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