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探秘】大连男童杀幼女免刑责 古代如何惩罚未成年罪犯?

撰文: 涂柏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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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的惨案,但因凶手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法院只能裁定收容教养,导致内地社会再度掀起关于调降刑责年龄的激辩。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亦在近日讨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打算拟定8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以弥补不能施以刑罚的缺失。
而在古代中国的律法中,又是怎么样处罚未成年犯罪的呢?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引发内地社会讨论未成年犯罪问题。(网络图片)

唐朝长庆二年(822年),羽林官骑康宪向平民张莅讨债反遭殴打,康宪的14岁儿子康买得赶赴救父,举起木锸敲破张莅脑袋,导致张莅三日后伤重死去。原本依律康买得该处以绞刑,但唐穆宗(795─824年)接到刑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的奏请后,破例减死改判流刑。

尽管这种为父复仇的罪行因有彰显孝道之功,被唐穆宗刻意赦免,但也从侧面反映在重大罪案上没有区别未成年者、一体遵行的常制。韩愈在议论为父报仇杀人的梁悦案时,也认为若完全依照《春秋》、《礼记》等允准子复父仇的观念,将导致“百姓相仇”。因此为顾及社会秩序不濒于瓦解,这类宽免儿少死罪与复仇案件的事例,在中国历史上并非常态。

事实上,在法律上将成年人与儿少加以区别、并判以不同行为能力和责任的作法源自欧美国家,古代中国律令虽在服役、纳税、判刑上会对“老小废疾”者予以优免,但从不认为儿少的善恶观念与理则思维会有别于成人,也未制定专法论及未成年人,只有基于“矜弱恤刑”的仁政思想,对老幼一直有较多保护政策,但也不是毫无限制地豁免。

例如《周礼》在谈论刑狱时便主张“三赦”,第一赦即是“幼弱”,东汉大儒郑玄(127─200年)注疏称:“若今律令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认为该年龄段的罪犯虽可免罚,但亲手杀人的重罪则不能不追究。

象征礼法结合的中国法律典范《唐律疏议》,在《名例‧老小废疾》条里也写著: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规定这类罪犯若有不合三赦条件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交由皇上敕裁。这一方面代表皇权的集中,也体现慎刑的美意,但更重要的是象征既然未符合赦免条件、无论老幼也得依律判刑的公平准则,绝不轻易宽贷。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以儒家思想治国,自西晋《泰始律》开始正式“以礼入法”,中国法典自此全面儒家化,因此对于维护长幼伦理的奖惩有更多特别的条文,但也不会为此完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基石。比如《唐律疏议》在《鬬讼》门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鬬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允许子孙在保护双亲和祖父母还击他人时可适度免罪,但若致人于死的话依旧得依法处刑。

最著名的少年罪犯

中国古代法制史里最著名的儿少罪犯,应非清朝雍正三年(1733年)的丁乞三仔案莫属。14岁的丁乞三仔,因受亲人丁狗仔“欺伊年幼,合其挑运重筐,又将土块掷打丁乞三仔”,丁乞三仔恼得掷土回击,哪知打中丁狗仔腹部后渠竟然一命呜呼,按律应当处以绞监候。

而《大清律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因此江西巡抚谢旻将该案上奏雍正皇帝(1678─1735年)后,雍正皇帝下旨道“丁乞三仔情有可原,著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自此该案成为清朝官员处理儿少犯罪时会不时援引的判例。

雍正皇帝认为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维基百科)

但要注意的是,该案并非豁免未成年犯罪者的准绳。当乾隆十年(1745年)御史万年茂想比照丁乞三仔案、替湖北15岁少年熊宗正持凶器杀死亲人熊建候求情免死时,立刻遭刑部尚书盛安(?─1759年)驳斥,理由是丁乞三仔并非挑衅者且系误伤,因此才得以减刑,起衅行凶的熊宗正岂能相提并论?

自此,清朝规定“嗣后凡遇十五岁以下杀人之犯,该督抚查明,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符者,援照声请,听候上裁。”

而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四川发生9岁幼童刘縻子杀死同龄幼童李子相的惨案后,乾隆皇帝(1711─1799年)又指示“九岁幼童既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不宜遽为矜宥”,否决四川总督富察文绶(?─1784年)奏请减等收赎的建议,要求按律处以绞监候。接著清朝又推出更详密的规定:

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声请。至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亦系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

,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减刑的门槛。

除了直接杀人的刑案之外,未成年人间接害死他人也得受罚。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五岁少年柳六觊觎族兄柳小妻子阎氏的美色,竟趁柳小去收垛小麦时潜入其宅,欲强奸沉睡的阎氏,结果阎氏惊醒赶走柳六后,羞愤之余上吊自尽。官府一度由于柳六年少仅判处缓决,即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时再覆核定夺。但官府查过判例后,发现“将强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未成,本妇羞忿自尽者,改为拟斩监候”,遂改判处斩监候。

2017年,江苏15岁少年强奸7岁女童再将其从25楼推下摔死。判监15年。(网络图片)

由前引史料可知,“矜弱恤刑”虽是古代中国的政策,但罕有因此伤害最高道德原则与司法正义的判例,官方始终认定“老小废疾”仍具有与常人一致的是非观念与智力,因此不当完全免去他们罪罚。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年)便批评过“盖犯罪如杀伤、贼盗之类,虽四五岁童稚,无不知其为恶事者,以是非善恶之知与不知而定责任年龄,不可谓非各国法制之失当也”,认为此种律法思想不妥。

但随著西力东渐,欧美法系与概念最终为中国所采用,对未成年人的特意保护,遂成为实现法律正义的原则之一。只是,北京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广西13岁少女杀人案、大连13岁男童杀人案之后,在一次又一次的未成年犯罪的凶残不断震惊中国社会,遂使大众兴起是否该调降刑责年龄的激辩,以及争论区分未成年与成年者的作法是否合理。

而透过中国古代的未成年犯罪判例,可以发现犯人与被害者的强弱地位、犯案动机才是官方审判的主要依据,“老小废疾”仅是减刑的参考这与西方“儿童是无行为能力人的假设”极为不同。因此如何借鉴历史、顺应国情,以消弭因未成年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民怨,将成为中共推进法治体系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