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何价?香港保障私隐制度的由来
撰文:陈梓俊今年3月,选举事务处遗失载有选民资料的电脑引起轩然大波,私隐专员公署随即发表报告批评选举事务处处事粗疏。香港个人资料私隐公署(简称“公署”)一直保护大众私隐,但是,究竟香港保障个人私隐的制度是由何时开始?
香港人重视私隐的意识
香港政府一直对个人资料都有所重视。1980年代末,香港虽然未有订立法例保障市民的个人私隐,但社会已意识到私隐的重要性。1987年的《华侨日报》报导了旅行社商会收到行家对其他同行的投诉,但基于他们保障个人私隐的原则,因此拒绝在没有充份的证据下,要求旅行社交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公署的由来
当时香港政府已经注意到保护个人资料的重要性,并在1988年出版了《数据保护的指导原则》(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一书,介绍和鼓励企业及市民遵守这些原则,只是这些原则都无法律效力。
直到1990年,当时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私隐权小组委员会,开始对保护个人资料展开研究,希望覆盖的范围更大,不只局限于电脑记录的资料;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1992年发表了《资料保护指引草案》,限制将个人资料转交“保护程度未足”的第三国家,香港政府亦因此构思《资料保护法例》,以配合欧洲方面的进度。
经过4年多的研究,以及1993年所作的详细咨询,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94年提出报告书建议,并在立法会通过首读。1995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草案》获得三读通过,并在1996年12月正式生效。1996年8月1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草案》通过后成立。
公署地位特殊,它是当时亚洲唯一一家公营的个人资料监管机构,亦具备无需向行政长官负责,及不受香港任何机构管治的独立性。公署的日常工作是向大众推广保障个人资料的知识、监察和监管私隐条例的运作、处理侵犯个人私隐的投诉和展开调查等。
八达通变卖用者资料事件
2010年,八达通公司被揭发将2002年起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出售,赚取4,400万港元,接近公司收益三分一。私隐专员公署主动介入调查事件,并在7月26日进行公开聆讯,传召八达通行政总统陈碧铧及日日赏商户作供。最终公署发表八达通事件调查的中期报告,针对事件提出改革建议。由公署成立到事件发生为止,公署的职能都不包括执法权力,直到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大幅修订原有法例,才赋予私隐专员有更大的执法权力。
选举事务处资料遗失事件
选举事务处在3月宣布遗失两部存有逾370万名选民个人资料的手提电脑后,私隐专员公署接获查询和投诉后展开调查,随后发表调查报告,批评选举事务处对个人资料的保障不足,并发出通告,要求禁止因行政长官选举活动而下载,或使用地方选区选民姓名及地址以外的个人资料、制订选举活动中处理个人资料的内部指引,并确保职员遵从指引。
香港私隐保障制度是经过多年的讨论、研究才得以建立,目前尚在蹒跚学步的阶段,但终究在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