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八号风球将悬挂 打工仔可早放工?即睇相关守则解说

撰文: 霍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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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韦帕风势影响,天文台于今晨(7月31日)宣布考虑于中午至下午二时改发八号烈风或暴风信号,这是否代表正在上班的打工仔可立即放工回家?倘若及后时间改发三号强风信号的话,返夜班的打工仔又是否要立即出发上班?
劳工处于今年六月公布了最新版本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打工仔不妨在这个时候温故知新!

雇主应在安全情况下,按工作安排让非必要的人员分批提早下班。﹙江智骞摄﹚

劳工处于今年六月公布新修订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表示在超强台风的恶劣天气下,政府可因应需要公布“极端情况”,并建议雇员在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应留在原地,而不是立即启程上班。劳工处提醒雇主,在风季来临前,应尽早就恶劣天气下的上班、下班及复工安排咨询雇员。

不过得留意,此守则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雇主可自行选择是否跟随,守则亦列明雇主应考虑参考指引及相关法例,并按照机构的业务运作、相关工作,以及雇员需要,共同制定适切及具弹性的工作安排。

恶劣天气警告生效前的注意事项

台风袭港期间,天文台会因应风力强度发出警告信号。天文台一般会在八号台风警告前两小时之内发出预警,让雇主有充裕时间,按行业或机构的实际情况,提早让雇员分批下班,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缓和交通拥挤。

以下为相关守则指引:

应在安全情况下,按工作安排让非必要的人员分批提早下班;

雇主应尽早确切评估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 生效期间,是否需要雇员当值(必要人员)。如有需求,应就交通及薪津等 预早作好安排;

雇主评估必要人员的需求时,应考虑有关雇员的安全,包括其在恶劣天气下 从居住地点往返工作地点的可行性等;亦应按行业性质、机构运作需要及服 务的逼切性,在顾及人力需求、人事编制及雇员个别的情况下,只要求绝对 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或“极端情况”生效期间上班,尽量将在恶劣天气 情况下当值的必要人员人数减至最少,并预早通知有关雇员;

对于须在恶劣天气下当值的必要人员,须预先与他们商讨当值安排及应变措施;及就他们的交通、安全、膳食、休息地点等作出安排;

为工作地点进行安全评估及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提供安全庇护所或构筑物,保护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雇员不受强风、雷暴和暴雨的影响,时刻以雇 员的安全为首要考虑;

除与雇员订明恶劣天气的工作安排外,雇主亦应制定安全计划和紧急应变计划,例如为须在上述情况工作的雇员安排紧急撤离路径、安全庇护所、急救 设备、食物、饮用水和支援,以及为在户外或偏远地区工作的雇员发放天气及安全资讯等;

雇主须制定恶劣天气下工作之安全工作系统 ,及向他们提供进行工作所需 的设备如通讯系统和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制定训练计划,培训员工有关恶劣天气下的危险和相关的安全措施。

雇主应以雇员安全为先,尽早分批下班,以免出现以下狼狈情况:﹙按图了解﹚

雇主应尽早确切评估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 生效期间,是否需要雇员当值(必要人员)。如有需求,应就交通及薪津等 预早作好安排。﹙吴钟坤摄﹚

恶劣天气警告取消后的注意事项

另外,当天文台取消恶劣天气警告后,守则亦建议雇主及雇员可按情况作以下安排:

除工作地点外,雇主亦应考虑雇员往返工作途中的情况。如雇员在八号台风 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取消后遇到实际困难,例如个别地区的 道路或公共交通服务未能即时恢复,雇主应让他们可暂时毋须复工;

在台风或暴雨过后,如工作地点受恶劣天气破坏而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例如 外墙、窗户受损等),雇主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准备及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才安排雇员返回地点,确保他们的安全;

评估恶劣天气对工作地点所做成的影响,除相关维修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士 进入仍有危险的工作地点。如雇主须安排必要人员前往具潜在风险的环境工作,他们必须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例如安全帽连帽带、雨衣、防水安全靴等),以及在合理切实 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留意天气报告,保持高度警觉,防范雷暴、暴雨和台风在警告取消或改挂较低警告信号后,仍持续影响工作安全;

恶劣天气过后,起重机械、棚架、吊船、电力设备及其他装置,须经由合资 格检验员 / 合资格人士详细检验后,证明该等机械 / 设备 / 构筑物均在安全操作状态后,方可恢复操作或使用。

雇主唔畀走 有冇犯法?

由于此守则不具法律约束力,雇主应自行选择是否跟随,所以有些机构未能以雇员安全为优先,更称:“天文台是发出预警考虑改挂,并不是正式改挂,故大家不可以走。”虽然这没有触犯劳工法例,然而,若员工在下班中途出意外受伤,这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

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其工作地点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 一律被视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雇主必须负起《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想详细了解《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可参阅劳工处的“雇员补偿条例简介”

各位打工仔,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合理地向公司争取并保障自己的安全!回家的路上要小心。

﹙资料来源:劳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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