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流莺荃湾企街拉客扰民 警拘92女检爱滋测剂及治疗性病症状药

撰文: 杨婉婷 林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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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流莺攻陷荃湾街头公然“拉客”、嫖客会意埋身“问价”,令市容乌烟瘴气,对一般市民大众造成滋扰。有见及此,警方联同入境处策划及执行历时一个月、代号“火狼”(FIREWOLF)的大型扫黄行动,共拘捕92名中港女子,更检获爱滋病测试剂、治疗或舒缓性病症状药物等证物。荃湾警区助理指挥官(行动) 许震豪指,行动后街头卖淫活动情况有明显收歛和改善,并呼吁业主及二房东(大租客)租出单位前,应尽量了解清楚租用者背景及使用目的,且需间中巡视物业,以确保单位不会被利用作非法活动。

警方联同入境处策划及执行历时一个月、代号为“火狼”(FIREWOLF)的大型扫黄行动,共拘捕92名中港女子,行动中除检获大量避孕套、润滑剂外,更检获爱滋病测试、治疗或舒缓性病症状药物。(林振华摄)

警方表示,留意到荃湾区内有不少旧式唐楼及“三无”大厦,部分业主将单位㓥成廉价分租房出租,平均月租约2,000多元及日租200多元,吸引性工作者租房提供性服务;加上疫后复常,持双程证的内地女子到荃湾从事卖淫活动有上升趋势,她们连同本地流莺在街上兜搭途人,同时吸引嫖客问价,对市民大众造成滋扰。

根据香港法例,持香港身份证性工作者,从事“一楼一凤”不是罪行,惟在公众地方“拉客”即属违法,干犯“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至于持双程证的性工作者来港卖淫,不论有无“拉客”均属违法,最少已干犯“违反逗留条件”罪。性工作者“拉客”或嫖客“问价”的行为,不但违法,更对荃湾区居民构成严重滋扰。

荃湾警区行动主任黄硕滔总督察指出,荃湾警区人员经过仔细调查及情报分析后,联同入境处,由11月1日展开“火狼行动”。荃湾警区军装部及刑事部人员,连同新界南总区机动部队,连日在街头卖淫黑点,如杨屋道街市一带进行高调巡逻,大力加强对可疑人士的截停盘问或搜查,黄硕滔称杨屋道街市一带人流多、交通亦较为方便,从而吸引性工作者租用房间卖淫。

而荃湾警区特别职务队第二队、特遣队、杂项调查队等,亦针对街头卖淫活动,以及一些怀疑有持双程证人士提供性服务的场所,多次派出警员“放蛇”搜证,继而联同入境处进行多次扫黄行动。

截至11月30日,警方合共拘捕92名本地和内地女子,年龄介乎21至63岁,罪名包括“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违反逗留条件”、“经营卖淫场所”、“无牌经营按摩院”等。当中已有被定罪人士分别被判监6至12星期。

内地女经同乡朋友介绍来港“揾快钱”

根据过去数个月调查,警方没有发现强迫卖淫情况,亦无迹象显示涉及集团式操控街头卖淫活动。本地性工作者选择荃湾区的原因主要是低廉租金;而持双程证卖淫女子则由香港生活同乡或朋友介绍来港“揾快钱”,同乡或朋友会教她们自行租宾馆,或者帮她们短租“㓥房”,并用作卖淫赚钱。

调查亦发现街头卖淫活动为社群带来卫生隐患。黄硕滔指出,当性工作者成功于街头兜搭嫖客后,便会在㓥房进行交易,而这些房间卫生环境情况亦令人担忧。此外,警方于行动中,除检获大量避孕套、润滑剂外,更检获爱滋病测试剂、治疗或舒缓性病症状药物,以及皮肤病药物,部分药物甚至已经过期。

业主若明知单位被用作卖淫 警方不排除作拘捕

警方指,业主及二房东等亦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租出单位前,应尽量了解清楚使用者背景及使用目的,并间中巡视物业,确保单位不会被利用作非法活动。警方亦有派员在曾被用作非法卖淫的单位外贴上告示,以及有派送通知信,提醒业主和租客其物业被利用从事非法卖淫活动。若业主明知并任由单位成为卖淫场所,有机会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43条“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最高可被判监7年。一旦发现有业主明知故犯,警方不排除作出拘捕。

入境处高阶入境事务主任梁梓聪表示,当这些内地女子被定罪遣返内地后,如再次访港入境处会再次向她们作出询问,如果发现访港目的存疑时会即时将她们遣返内地。

入境处高阶入境事务主任梁梓聪(左)、荃湾警区助理指挥官(行动)警司许震豪(中)、行动主任总督察黄硕滔(右)交代案情。(林振华摄)

警方重申,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无论明示或暗示去诱使他人进行性交易,包括性工作者“拉客”和嫖客“问价”的行为,均已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47条“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最高可被判监6个月。

另外,如果入境人士干犯《入境条例》第115章“违反逗留条件”的话,最高可判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