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联同警方全港反黑工 一连四日拘14人包括雇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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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一连四日(13至16日)在全港各区打击非法劳工,分别展开代号“曙光行动”及联同警方进行的“冠军行动”、“风沙行动”,共拘捕11名怀疑非法劳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及1名涉嫌协助及教唆者。

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搜查14个目标地点,包括装修中单位及餐厅,共拘捕7男2女(27至60岁)怀疑非法劳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女雇主(57岁)及1名涉嫌协助及教唆他人在港违反逗留条件的男子(64岁)。

“冠军行动”中,警方搜查中区60个目标地点,拘捕1男1女(同33岁)怀疑非法劳工,其中被捕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外,1名男雇主(58岁)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

入境处指,为加强推广切勿雇用不可合法受雇人士方面的信息及提醒市民聘用非法劳工的严重性,会派员到大角咀区内派发“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宣传单张及安排宣传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

发言人续称,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另外,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