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炭工厦货仓仓主自编自导爆窃案 图吞$70万货 朋友扮贼同被捕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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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炭坳背湾街一幢工厦的货仓仓主,上月中报称遭爆窃失去一批价值约70万元的化妆品。沙田警区重案组接报手调查后怀疑有人自编自导自演,报案前已将货物搬走,更找来朋友扮贼在货仓外徘徊,营造效果。重案组昨日(16日)采取行动,拘捕报案仓主及其朋友,涉嫌“盗窃”、“入屋犯法”及“误导警务人员”。
上月16日一名50岁姓徐男仓主报案,指其位于火炭坳背湾街金豪工业大厦第二座的货仓遭爆窃,损失价值约70万元的货物(化妆品)。沙田警区重案组接手调查,并翻查大量闭路电视,结果却发现在仓主报案前,该批报称损失的货物早已被运走。而仓主自收货后,曾不断用借口拖延,拒绝货主到货仓检查货物。另外,闭路电视拍摄到于10月13日,一名46岁姓梁男子连同另外两名男子在货仓附近出现,伪造货仓被爆窃的情况。
重案组于昨日(16日)采取行动,在沙田区拘捕该名报案的姓徐仓主及姓梁男子涉嫌“盗窃”、“入屋犯法”及“误导警务人员”。行动中,警方检获数部智能电话及八达通等。被捕人现正被扣留调查,行动仍在进行中,不排除会有更多人被捕。
消息称,货主于2021年10月起租用上址货仓存货,去年11月至今年6月,将一批共40箱、价值70万元的化妆品存放于此,并自9月起,多次要求到来检查货物,但均被仓主以不在港为由拒绝。而仓主于10月16日报案时,声言于4日前(12日)检查该货仓仍妥当。
被捕的梁男与仓主实为朋友关系,相信仓主找朋友扮贼,营造被爆窃的效果;而被藏起的货物,则意图据为己有。
警方呼吁,盗窃罪或入屋犯法罪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10年或14年,此外,任何人如蓄意误导警务人员或向警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亦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可以被判处6个月监禁及罚款5千元。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