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餐厅女侍应自拍120条祼照影片放上网 涉发布淫亵物品罪被捕
一名40岁餐厅女侍应自2022年7月起,自拍裸体、胸部及私密部位,并将相片和短片上载到个人社交平台任由公众传阅。警方接获举报后展开调查,发现同类短片和相片超过120条,昨日(6日)在观塘女侍应的住所将她拘捕,涉嫌“猥亵裸露身体”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被捕人姓李,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7月上旬向警方报到。
观塘警区科技罪案调查组主管邓智成督察讲述案情称,2023年6月3日的下午,警方收到市民求助指,浏览社交平台期间见到4张淫亵照片,显示一名女子在观塘海滨长廊裸露身体、胸部及私密部位。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发现除上述4张相片外,自去年7 月该社交平台的帐户,共发布超过120条于商舖、郊野公园、交通工具、酒店等地方所拍摄的淫亵照片和影片。警方经调查后锁定该帐户的持有人,并于昨日(6日)下午前往疑犯位于观塘的住所,将其拘捕。被捕人姓李(40岁),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7月上旬向警方报到。
邓智成续称,疑犯拍摄的相片和短片,是不论场合、不分昼夜、不分对象,当中包括在熙来攘往的街道和餐厅,做出令人咋舌的行为。警方相信她是为满足自己私欲,并没有金钱利益,惟其不负责任地在公众地方祼露身体,做出各种淫亵的行为,然后将它们上载到个人社交平台任由大众传阅,对网络上的年青人和儿童,造成不必要的心智影响。
邓警告,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第21条,任何人如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警方提醒市民互联网的世界不是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的法例,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用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