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湾中年夫妇 遭邻居恶犬咬伤 男伤者:一家四口都畀佢咬过

撰文: 凌逸德
出版:更新:

今日(10日)上午7时许,荃湾新开田村一对中年夫妇,外出上班时,遭邻居饲养的唐狗扑出袭击,男事主左手前臂及左小腿被咬伤,妻子受惊向后跌倒同告受伤;狗主的女佣得悉事件连忙走出来拉着恶犬。救护员接报到场替夫妇二人敷治,然后送往仁济医院治理。男伤者怒称,连同今次,一家四口已先后被此恶犬咬伤。

警方称,受伤夫妇分别姓钟(65岁)及姓余(61岁),他们途经邻居住所外,邻居饲养的唐狗扑出,女事主躲避时跌落斜坡,男事主则被咬伤手脚和腰。狗主的菲律宾女佣称,她拟清洁时开启家门,不料唐狗冲了出去。

钟先生表示,咬人恶犬是邻居半年前起饲养,该邻居并不经常回来,主要由女佣看管;当时邻居曾说,狗狗体弱多病“要走动吓”,因此放养,随牠在村内四处走动。惟钟先生本身亦有养狗,两犬曾经打架,他和邻居也因此起口角,互有嫌隙。

钟续说:“只狗唔知系咪对我哋有偏见,因为畀我只狗打过,可能有阵味,对我家人特别凶猛。”一家四口已先后被此恶犬咬伤。第一次是半年前,恶犬咬伤妻子的臀部,报警后因为没有明显伤痕,警方列纠纷处理;第二次是个多月前,长子被牠咬伤手脚;第三次是两周前咬伤细仔,至今日他也不能幸免。

他曾经向邻居反映,对方却叫他喂猪扒驯服牠;曾又向渔护署投诉狗只没有绑好,但署方回复指狗只不足20公斤,不属于大型狗只,不受相关法例约束,令他既无奈又气结,只能改改路而行,避开恶犬的家门外。

事发时恶犬突然跑出扑向妻子,妻子向后躲避,却失平衡跌落小斜坡打了一个筋斗,他护妻心切,上前踢了恶犬一脚,结果被牠反击咬了两口,最后他拉住狗带制服牠。

狗主的朋友郭先生得悉事件到来协助善后,他表示咬人狗仔叫“蕃薯”雄性,约4岁,现时已经被带走。他强调:“蕃薯好乖、好温驯,成条村过百人都冇事,见亲人都摆尾;除非有人打过佢、吓过佢,先会特别针对你啫。”不过,他对事件亦感到抱歉,说:“狗打人、人打狗,怨怨相报冇完结!”他指,之前“蕃薯”咬人后已经将牠困在家,事发时刚巧门开启了才被牠跑了出去。

伤者的儿子钟先生周四(11日)向《香港01》表示,对其说法感到可笑,又重申其家庭并无打过该狗只,而该邻居不时任由狗只四处跑动,他自己及哥哥亦于年初相继被狗只咬伤,分别手及臀部等位置受伤。钟先生又指,有渔护署人员今日到现场打算寻找涉事狗只惟不成功,质疑有人将狗只带离。

渔农自然护理署回复《香港01》查询时指,署方今早(10日)接获警方转介查询所指个案,已即时展开跟进调查并与案中伤者会面。

一般而言,署方人员接获警方就动物袭击案件的转介后,会根据《狂犬病条例》及《危险狗只规例》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署方人员会联络动物畜养人和伤者,以便调查该案件的发生经过、地点、涉案动物,以及进行其他搜证工作,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人士违反相关条例,署方会检控有关人士,如个案涉及狗只咬人,有关狗只会被安排接受狂犬病观察,一般而言,观察期由咬人事件发生当天起计7天,观察结果将有助医生进一步跟进伤者情况。

《狂犬病条例》规定狗只畜养人须确保狗只在公众地方被狗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则畜养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许该动物在该地方出现的人均属违法,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万元,凡有违反上述规定以致出现狗只咬人的情况,而被咬者并非该动物的畜养人,该狗只畜养人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万元。

此外,《危险狗只规例》规定,大型狗只(即体重为20公斤或以上的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时,须被人用一条长度不超逾2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或是用一条长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带稳妥地缚在固定物体上。任何人违反上述规例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