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做淫媒操控14岁女童卖淫 暂控两宗罪 律师:未必判感化
15岁失踪少女化身“吸血小淫媒”,操控年仅14岁女童援交卖淫,更从1万元肉金中抽取八成巨额佣金,目前被暂控一项“操控他人卖淫”及一项“导致卖淫”罪,明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与十六岁以下女童作出非法性交、非礼及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均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3至14年监禁不等。今次涉案的少女年仅15岁,但过往曾多次因犯事而出入女童院,今次会否会再度被判感化令入女童院?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出,要视乎多个因素决定案情严重性,但愈严重,受感化的可能性便愈低,就算被告未成年,都有机会被判入教导所,甚至判处监禁等较严重刑罚。
陆伟雄表示,若未成年的被告为首次犯案,过往没有任何犯案纪录,而案件是一人行事,应会由儿童法庭处理。但如果案件涉及多于1人,亦即伙同犯法,而涉案人士中有人年满16岁,且视乎案情的严重程度,案件会于区域法院提堂。未成年的被告人士,以为只会被判感化,其实只是“主观性愿望”,最终要视乎法官定断。
至于法官的判案准则会考虑多个困素。陆表示,被告有无案底、是否认罪、有无如实地和盘托出所有案情,皆会影响审判结果。另一个考虑判刑轻重的因素,是案情的严重程度,被告控制他人卖淫,其犯案时间长短、是否主谋、卖淫女子数目、卖淫女子年龄、卖淫次数、从卖淫女子身上搾取的得益等,均会影响法官的判决,程度愈严重,判感化令入儿童院的可能性便愈低。
法官除了考虑判刑外,亦可能会判被告入教导所。陆指出,教导所适合女性接受数年的监督,但不似坐监可扣减假期,而是视乎她在教导所内的行为表现,可以提早获准离开,但离开后会有监管期,俗称“孭住个啷啷”,需要监守惩教署所发出的规条,并由署方安排的督导主任进行监察,一旦发现她违反承诺,例如讹称自己有上学工作时,便会立即“ 翻阉”再入教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