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护署巡查检8只濒危淡水龟 无来源证明疑被非法管有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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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自然护理署人员昨日(7日)在巡查行动期间,于一处所内发现有8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但并未持有有效的来源证明的濒危淡水龟,包括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列明物种的4只平胸龟和1只安南龟,以及3只属《公约》附录 II列明物种的金钱龟,当中最少有一只淡水龟怀疑于本地非法捕猎。渔护署已检取该批淡水龟并作进一步调查。

渔护署发言人指,根据《条例》,管有《公约》附录I物种的标本作商业用途一般已被禁止,而管有附录II的活体动物亦必须领有有效的管有许可证或以文件证明有关动物并非源自野生。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条例》的规定进口、再出口或管有濒危物种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万元及监禁10年,有关标本亦会被充公。发言人表示,政府致力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以保护濒危物种,渔护署会继续巡查,打击偷猎和非法买卖濒危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