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五尖沙咀民间“烟花汇演” 警拘27岁男子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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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壬寅虎年大年初五,尖沙咀有人疑非法燃放烟花,警员接报到场后检获两组烟花发射器残骸,但涉案人士逃去无踪。警方经深入调查后,至昨日(四月三日)拘捕一名27岁男子。

案发于今年2月5日凌晨,警方接报指有人在尖沙咀星光大道近么地道对开位置燃放烟花。人员到场检获两组烟花发射器残骸,每组发射器由一百个圆筒型发射管组成。警方指由于燃放烟花位置接近人群及楼宇,对公众安全及财产构成危险,案件交由油尖警区反黑组接手调查案件。

初步调查显示,案发当晚有一架可疑车辆接载3名男子到达事发现场,3人放烟花后随即登车逃去。至昨日(3日),警方在观塘拘捕27岁姓周本地男子,他涉嫌“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烟花或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失或危险”,正被扣留调查。行动中,人员检获该辆涉事车辆。案件仍在调查当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重申,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他人及自身安全构成威胁,随时引起火警甚至发生爆炸,强调会全力追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

根据香港法律第228章《简易治罪条例》第四(14)条,任何人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烟花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危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3个月或罚款2,000元。根据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第6条,除非领有相关牌照,否则任何人制造、储存、运送或使用任何危险品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6个月及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