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盟未向警方提交运作等资料 黄逎元等3人被国安处带署助查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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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解散的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上月警方根据社团条例要求向职工盟现任及前任执委提交组织运作、过往活动、收入来源及开支等资料。据悉职工盟未有依时提交资料,故警方申请手令搜查职工盟三处地点。前主席黄逎元、前副主席邓建华及前司库钟松辉今早(31日)亦被国安处带署协助调查,在囚的前秘书长李卓人亦在助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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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1日)上午10时许,大批警员到达旺角弥敦道永旺行职工盟会址调查。该址同时为多个工会的注册会址。警方带备大型蓝色胶箱上楼,相信是搜集证物之用。另外有警员在大厦正门驻守。下午2时许,黄逎元被带走,多箱相信载有证物的胶箱亦从永旺行会址擡出,运上密斗货车。

另一边厢多架警车到达葵喜街华福工业大厦调查,下午1时许,警方将大量文件、宣传海报等运上密斗货车。此外,警方到位于佐敦的四海大厦职工盟培训中心搜查,下午2时许带走大量证物,前司库钟松辉被带走。

在囚前秘书长李卓人亦要协助调查

消息指,职工盟涉嫌未有根据《社团条例》警方提交资料,警方向法庭申请手令搜查职工盟3处地点。前职工盟主席黄迺元、副主席邓建华、司库钟松辉和在囚的前秘书长李卓人等人,上月收到警方信件要求在指定限期内,回应一系列问题及提供相关资料。上述4人未有依时提交资料,涉嫌违反《社团条例》,今日(31日)被国安处人员带署协助调查。据悉,要求提交的资料包括组织运作、过往活动、收入来源及开支、与属会及外国或境外组织的联系等。

职工盟去年10月3日宣布解散后,保安局曾指,一个组织及其成员犯下的罪行,其刑责不会因解散组织或成员的辞职而被抹走,警方会继续全力追究任何涉嫌违反《国安法》及其他香港法例的组织及人士。

根据《社团条例》第16条,条例对每名干事或管理该社团的人均有约束力,如获送达书面通知的人,没有遵从有关通知的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