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黑夜】脱光搜身每年160宗 警例:绝不应用作惩罚
港大学生会发声明,指三名在旺角骚乱中被捕学生在警署在未有提供理由下,被脱光搜身。2007年利东街示威者投诉被警方“剥光猪”搜身后,警方在2008年实施“搜身三级制”,即无需脱光衣服、脱去衣服及脱去内衣;第三级又再细分掀起内衣查看、脱去部分内衣及脱去全部内衣(即脱光搜身)。保安局定期向立法会提交数字显示,近三年每年有约160宗脱光搜身个案。
立法会文件显示,2013、2014及2015年,分别有165、160及165宗脱光搜身案件,大部分涉及严重毒品个案,去年有一宗涉及暴力罪案。根据《警察通例》,进行一般搜身,要由同一性别的警员在能够保护私隐的地方进行,以及至少有两名同一性别的警员在场。如需进行脱衣搜身,警员须尽快完成,亦不应要求被捕人士同时脱去所有衣服,被捕人士可以在穿回上衣后才脱去下身的衣服。《警察通例》亦列明,“羁留搜查绝不应用作惩罚措施”,只可在有充分理由下进行,亦需要向当时人解决搜查理据及范围,并需要纪录在案。
对于港大学生会声明指,警方在未有解释原因下向被捕学生进行脱光搜身,民权观察成员沈伟男指,如警方当时没有解释原因,做法不妥。他指,警方不应随便运用脱光搜身,如果没有充分理据,属于侵犯人权之举。
搜身三级制
第 I 级 - “无需脱去衣服”
“无需脱去衣服”例如︰被羁留人士被人员由上至下轻拍身体,但没有脱去任何衣物(鞋履除外),可能包括搜查手袋及/或要求被羁留人士翻出口袋;
第 II 级 - “脱去衣服”
“脱去衣服”例如︰包括要求被羁留人士脱去大衣、裤子、衬衫/上衣,并搜查有关衣物;以及
第 III 级 - “脱去内衣”
“脱去内衣”例如︰要求某人脱去通常用以遮蔽其身体的衣物。所有“脱去内衣”的羁留搜查须进一步划分如下︰ (a) 掀起内衣查看;或 (b) 脱去部分内衣;或 (c) 脱去全部内衣。
资料来源:《警察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