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强奸打劫13岁女童 事隔38年警拘一男子 被控两罪今午提堂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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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强奸打劫一名13岁女童,男疑犯逃逸近38年,至今月中终落网。警方表示,周日(8月15日)下午约5时,警方于荃湾区拘捕一名58岁姓王男子,他涉嫌于1983年1月20日于屯门新发邨(目前已经拆除),强奸一名当年仅13岁的女童,并抢去对方160元现金,王男犯案时年约20岁。该名被捕男子已被暂控一项“强奸”罪及一项“抢劫”罪,案件将于今日(17日)下午于屯门裁判法院提堂。

周日(15日)下午约5时,警方拘捕一名58岁姓王男子,他涉嫌于1983年1月20日于屯门新发邨,强奸一名当年仅13岁的女童。至于案发的屯门新发邨早已拆卸,该位置目前已兴建私人屋苑。(邓栢良摄)

消息称,当年年仅20岁的疑犯,闯入新发邨一单位行劫,并垂涎女事主美色,涉嫌将她强奸,疑犯得手后逃去无踪,警方在场检获一批证物,但一直未能确定疑犯身份,直至近年科技突破,终锁定疑犯身份,并发出通缉令。

本月中,有警员在荃湾巡逻期间,发现王形迹可疑,上前截查,核实身份证竟发现他是通缉犯,与38年前一宗强奸案有关,于是将他拘捕。据知,由于案件事隔38年,女事主已经不在人世。至于,案发的屯门新发邨早已拆卸,该位置目前已兴建私人屋苑。

律师:严重罪行无检控期限

警方侦破陈年旧案,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刑事案件并无检控期限,尤其是强奸、谋杀及贩毒等严重罪行,一日未破案一日也可追查,而普通案件如乱抛垃圾或高空掷物等则有检控期限,案发后六个月内须作出检控。陆补充,虽然严重刑事案并无检控期限,但能否入罪则是另一回事,因事隔多年,人证、物证难免有变,如受害人或证人离世,证物搜集困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