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坑头村有人设捕兽器 唐狗误中副车夹伤脚
撰文: 黎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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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坑头村一只唐狗,于上周五(13日)被发现在坑头村近双鱼河附近遭捕兽器夹伤左前脚,事隔两日,56岁姓曾女狗主今日下午4时向警方报案。警员接报到场,发𫞥涉事唐狗左前脚受伤,经初步调查疑牠误中捕兽器。其间警方亦通知爱护动物协会人员到场协助,惟未寻获有关捕兽器。受伤唐狗事后由狗主自行交由兽医诊治,案件列作求警协助,由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调查跟进,暂未有人被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条例》),任何人如未经许可,不得管有狩猎器具(例如捕捉器、捕猎网、罗网、黏鸟胶等),亦不得利用狩猎器具捕猎任何野生动物。管有狩猎器具或利用该等器具捕捉野生动物,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如有关动物属于《条例》指明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则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