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工伤︱火炭工厦男工搭棚架时堕楼 昏迷送院不治
撰文: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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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炭发生夺命工业意外。事发在今(4日)早上10时许,火炭坳背湾街14-24号金豪工业大厦,一名59岁姓邓男工在工厦一单位外墙,疑搭建悬空式竹棚架时,从高处堕下至工厦二楼停车场,其同事见状立即报警求助。人员接报到场,事主昏迷被送往威尔斯亲王医院治理,其后被证实死亡。据了解,事主育有两名已成年子女。
工业伤亡权益会到现场视察,总干事萧倩文指现场所见,大厦外墙有一条独立救生绳连接10楼一单位,估计是出事位置,但未见有棚架,不排除工人当时正搭建狗臂架。过往同类意外时有发生,反映是高风险工序,需要做足风险评估,长远而言要考虑是否需要取替此工序,例如改为设置工作平台予工人使用。工权会对事件感到难过及不幸,会关注事态发展,尽力协助家属处理往后的事宜。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高度关注今日上午在沙田火炭发生的一宗致命工作意外,意外中一名男工怀疑在大厦外墙搭建悬空式竹棚架时从高处堕下至二楼停车场,送院后证实不治。对于在意外中有人身故,劳工处十分难过,并对其家属致以深切慰问。
劳工处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
劳工处今日在得知意外发生后,已即时派员到意外现场展开调查。处方已向有关承建商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停止其在大厦外墙搭建、更改、拆卸及使用悬空式竹棚架,直至信纳承建商已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危害,才可复工。
发言人续指,处方正全速进行调查,以确定意外成因,查找有关持责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提出改善措施。若调查发现有违例事项,定会依法处理。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款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违反有关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