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师傅工作期间猝死无赔偿 劳工法例未清晰定义“过劳”

撰文: 邓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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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面包师傅曾先生在店内独自工作,其间突然晕倒失救猝死。据遗孀所指,丈夫的死亡证上的死因列明“糖尿病及高血压并发症”,故事件被定性为“工作期间猝死”,未有列作工伤处理,家属无法获得任何工伤赔偿或殓葬费。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已派员到现场展开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有关调查仍在进行中。
工业伤亡权益会干事林静仪指,以曾先生的个案为例,如员工因自身疾病致死,一般而言是无法取得工伤赔偿。即使曾先生生前曾透露工作量大非常辛苦,惟香港暂时未有就“过劳”立法,劳工法例更未有清晰定义何谓“过劳”,因此《雇员补偿条例》亦不保障“过劳死”的案件。

林静仪表示,曾先生出事时只有他一人工作,厨房内又没有安装闭路电视,故无法确认曾先生是工作期间因跣倒失救而死,抑或因自身隐疾病发致死。可是曾先生的死亡证上的死因为“糖尿病及高血压并发症”,一般而言是无法取得工伤赔偿。林静仪解释,如死因是员工自身疾病导致,则不能当作工伤,这种情况下劳工保偿包括的殓葬费亦无法索取。

林又称,坊问有不少公司会主动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但只属自愿性质,并非法例强制要求,而且一般只提供医疗卡,供员工。而部份高危职业,如建造业等,公司则会为员工额外购买人寿保险。林指,打工仔当然可以根据家庭的需要购买医疗、意外及人寿保险,惟以曾太的经济状况,则未必能够负担得到。

由于曾先生在面包店工作期间,曾透露工作量大非常辛苦,死因会否与“过劳”有关?林静仪解释,根据现行《雇员补偿条例》订明,只有雇员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雇主才须根据法例负起补偿责任。而劳工法例至今未有清晰定义何谓“过劳”,因此《雇员补偿条例》并不保障“过劳死”的案件,而工权会过去亦从未遇过打工仔因“过劳死”而获得补偿的个案。

日本的过劳死问题相当严重,导致当地政府立法正视问题。(资料图片)

林补充,参考其他国家就“过劳”立法,会审视“过劳死”的工人事前24小时有没有工作、有没有足够休息,工作劳动的程度及疲劳程度,未必单单只以工时为标准。以日本为例,如员工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跳楼自杀,亦有机会裁定是“过劳死”。

另外,劳工处于2017年曾委托职安局研究雇员上班时,因心血管病或脑血管病发死亡个案,并以问卷调查方式向死者家属、雇主及同事,了解雇员工作、身体等,再分析工作情况与其死亡存在的问题,据知预计今年将会出结果。林静仪指,工权会会继续积极与劳工署联络,探讨过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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