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分别携私烟及加热烟机场抵港 各判囚4个月罚款$500至1000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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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人员于2月18日、2月26日及3月6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分别截查一名40岁抵港女旅客、一名36岁抵港男旅客及一名30岁抵港女旅客,并在他们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118,200支未完税香烟和约7,000支另类吸烟产品,市值总共约51.8万元,应课税值总共约39万元。
该三名抵港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2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各被判处监禁4个月,以及罚款500至1,000元。
海关表示欢迎判刑,认为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