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CAM|葵涌私家车倒车撞女子后绝尘而去 目击者:唔落车睇下?
葵涌发生车撞途人不顾而去事件。网上疯传一段车Cam片段,可见昨日(21日)下午2时许,一辆白色私家车沿兴宁路驶至葵涌广场对开,靠左停泊在双黄线。适时,一名女途人步出马路,站在该车后侧;私家车却突然褪后,车尾撞向女途人,片中随即传出疑是车辆的响咹提示声。
女途人被撞至步履踉跄险失平衡、幸双脚“紥马”才不至跌倒,其后她返回行人路之际,该车仍继续褪后才停下。片主车上有女子亲睹事件,当场惊呼:“哗哗,𠮶个人(车)一嘢撞埋去,撞到个人!”不过,该车司机由始至终没有落车,约20秒后即绝尘而去,挨撞女子见状一度不满手指指。目击者不禁再惊呼: “落车都唔落车睇下呀?吓‥‥‥妳(女途人)由得佢啊?” 片段结束。据了解,警方初步无接获报案。
片段惹来网民抨击,不少人不齿司机所为,认为“一走了之应该重判”,“本来无事,而家走咗去变咗犯法”;亦有人认为女途人有责任保障自己,“佢自己畀车撞完自己都当无事都有嘅‥‥‥”网民亦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司机一定有错,但行人自己都有错。”故必须就事件报警。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56条,交通意外中如涉及有人受伤,车辆司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亲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该意外。
另外,翻查资料,《道路交通条例》第56条列明,即使意外中没有人受伤,但若有其他车辆或指明动物受损害,而涉事司机未能应要求向警方或涉事者,提交自己的姓名和地址、车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车辆登记号码,亦要在24小时内亲身报案。若违反上述条例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2.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曾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若发生“交通意外”后逾24小时才报案,要视乎逾时时间、是否有合理理由等才能辩解;即使没有人命伤亡或财物损毁的“交通事故”,事主表示没有受伤,亦不能排除事后身体会出现状况,故亦建议立刻报警或在24小时内报案,保障自己及他人。同时,警方亦可凭证据判断涉事司机是否涉及“不小心驾驶”及“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