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男被控借出户口洗黑钱$355万 罪成加刑三份一判囚31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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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发时为38岁的内地男子,今日(4月3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31个月。
警方称,2023年11月1日接获一宗报案,涉及网上援交骗案。报案人按指示被要求交付款项至多个香港本地银行户口,骗徒在收到款项后失去联络。报案人怀疑受骗,遂报案。
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拘捕一名内地男子,他怀疑利用一个银行户口,于2023年10月至11月,协助骗徒清洗355万元的犯罪得益。警方于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以“洗黑钱”罪起诉该名男子,并就本案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获法庭批准及增加三份一刑期,最终被告被判处监禁31个月 。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卖出户口,作为傀儡户口持有人,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不论租、借或卖出户口,以用作清洗黑钱用途,带来的刑罚及后果,远超于犯罪集团给予的金钱利益。警方会继续与律政司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加刑,并积极研究,加快“洗黑钱”案件的检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