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联警一连4日反黑工 拘20人包括非法劳工及雇主
入境处由本周一至昨日(3日至6日),一连4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行动代号分别为“促进行动”、“机灵行动”、“曙光行动”,以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冠军行动”和“风沙行动”。
行动中,执法部门共搜查47个目标地点,合共拘捕16名怀疑非法劳工,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
入境处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特遣队人员搜查了26个目标地点,包括工业大厦、住宅大厦、餐厅及商场,共拘捕8男3女(35至59岁)怀疑非法劳工,当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有3男1女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35至63岁)被捕。
与警方联合进行的“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于西区搜查了21个目标地点,共拘捕2男3女(38至55岁)怀疑非法劳工,当中一男一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份证。
入境处发言人指,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0年。
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