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卅晚男女驾电动滑板车撞伤人逃去 警周四、五将军澳有执法行动
撰文: 邓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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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十(2月11日)晚上约8时,一名57岁女子在将军澳宝康公园近运隆路单车径,遭一辆电动滑板车撞伤,事报该车上一对年约20至30岁男女,往将军澳单车公园方向逃去无踪。意外中女事主眼角受伤,被送往将军澳医院治理。
警方将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伤”处理,并交由东九龙交通意外调查组接手跟进,并呼吁任何人如目睹意外发生、或有任何资料提供,请致电3661 0235与调查人员联络。警方表示,将军澳警区将于本周四及五(2月18日及19日),在区内不同时段进行大型执法行动,打击所有未获发牌的电动可移动工具。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汽车定义是指所有机械推动的车辆,当中包括电动单轮车、电动滑行车、电动平衡车及电动单车。按香港法例,所有电动可移动工具均需要领牌,惟市民在市面购买的电动可移动工具,并不一定符合香港法例第374章A(车辆构造及保养)的安全标准,故不会获准发牌。
警方呼吁,任何人士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可移动工具,会对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警方会按法例执法。任何人如驾驶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马路上、行人路及单车径行走,均有可能触犯“无牌驾驶”、“驾驶未获发牌照的车辆”、“无第三者保险”、“不小心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引致他人受伤”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最严重或会被判监10年。
而根据香港法例《道路交通条例》,于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其他人身体受伤,或导致其他车辆、动物或其他物件受到损害(不包括自己的车辆),该车辆之司机都必须停车。否则,司机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同时司机必须报警,否则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