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向10名涉违《港区国安法》被捕人检取DNA样本 律师称罕见
《港区国安法》生效的首个七一, 6男4女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被捕,当中部分人因持有、挥舞或展示包括写有“香港独立”、“民族自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旗帜或标语而被捕,其中一名23岁男子涉嫌驾电单车撞伤3名警员,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一项恐怖活动罪。警方证实于调查期间,根据《警队条例》向该10名被捕人士检取其非体内样本(DNA)。有大律师指被捕人如非犯下严重、可逮捕的罪行,一般刑事案件不能取得被捕人DNA,认为做法罕见,又估计警方是希望调查被捕人与其他早前发生的案件是否有关连。
警察公共关系科发言人表示,警方于7月1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0及21条,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拘捕10名人士,该罪名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警方在调查期间,根据《警队条例》59C(2a),向该10名被捕人士检取其非体内样本(DNA)。
《警队条例》59C条列明,警方收取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必须由一名职级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授权收取该样本,并要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名人士已犯某宗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及相信该样本有助于确定该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
大律师:一般严重罪行方能检取DNA
大律师陆伟雄估计称,于未有《港版国安法》前,一般被捕人如非犯下严重、可逮捕的罪行,普通刑事案件不能取得其DNA。陆认为据该10宗涉违《港版国安法》的被捕案件性质,与检取DNA样本并无直接关系,估计警方检取被捕人的DNA样本,是用作调查被捕人与其他早前发生的案件是否有关连。
他又举例警方于过去曾用同类手法搜证,例如早前有涉嫌非法集结被捕的人士,警方要求他们交出手机,目的是要由其手机中调查被捕人是否涉及其他罪行,但认为检取DNA样本则比较罕见,认为是于《港版国安法》实施后,警方进行调查会更深入。
7月1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