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脷洲谋杀案】五旬病妇房内烧炭亡 丈疑放置炭炉 涉谋杀被捕
香港仔鸭脷洲发生怀疑协助他人自杀命案!今日凌晨3时许,有人报案指鸭脷洲一单位内,一名54岁女子烧炭自杀,消防及后到场,发现一名女子在房内陷入昏迷,经送院抢救后不治,而同在屋内的事主丈夫及妹妹则清醒。据了解,警方经初步调查后认为事件有可疑,把案件转列谋杀,拘捕死者的56岁丈夫,怀疑他于房内放置炭炉,协助患癌症的妻子轻生。
夫疑放置炭炉被捕
现场为鸭脷洲利民道7号,今日凌晨3时30分,有人报案指一单位房内有人烧炭寻死。消防员接报到场,见房内一名女子陷入昏迷,另有一对男女在厅中,均清醒无恙。救护员将昏迷女子送院抢救,惟延至凌晨4时18分证实不治。
54岁女死者姓陈,生前患有肺癌,与56岁姓郭丈夫及丈夫的妹妹同住,初步调查显示,相信郭男不忍妻子受癌症折磨,于其房内放置炭炉协助其轻生,以涉嫌谋杀将其被捕。警方稍后将安排死者进行验尸,以确定其死因。案件改列谋杀处理,交由西区警区重案组跟进。
律师:属协助自杀或谋杀 根据死者是否有意向而定
大律师黄国桐表示,案件属协助自杀或谋杀案,主要根据死者是否有自杀的意向而定,如属协助自杀,最终判刑弹性较大,若为谋杀案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根据香港法例第339章 《杀人罪行条例》第5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或参与第三者杀死该另一人的行为,均属犯误杀罪,而非谋杀罪;凡有人被控谋杀另一人,而证据显示被控人杀死该另一人,或参与该另一人的被杀,则证明被控人是依据他与死者的自杀协定行事的举证责任,在于辩方。
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最高可处监禁14年;另外,第17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企图射击、伤人或打人”,任何人意图使任何人受残害、外貌毁损、成为伤残或身体受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求助网站和热线:
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热线:23892222
医院管理局精神健康专线:24667350
东华三院芷若园热线︰1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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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热线:23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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